1、承诺高额回报,编造“天上掉馅饼”、“—夜成富翁”的神话。 2、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,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。 3、混淆投资理财概念,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。 4、装点门面,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。 5、利用网络,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、逃避打击。 6、利用精神、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,不断扩大受害群体。 二、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及其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,表现形式多样,具有较强的欺骗性。从目前案发情况看,主要包括债权、股权、商品营销、生产经营等四大类,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: 1、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果园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、矿产开发、托管造林等名义非法集资; 2、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 3、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; 4、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 5、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加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 6、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; 7、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 8、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; 9、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 10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。 |